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四二六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四二六號
- 原告
- 捷利旅行社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原告與被告甲○○、中翎旅行社有限公司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為「一、確認被告甲○○對於被告中翎旅行社
有限公司九十三年八月份之薪資債權及各類獎金債權存在。二、被告中翎旅行社有限
公司應將前項所示薪資債權之三分之一、各類獎金債權之四分之三,給付原告」,並
未載明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及各類獎金之金額為何,經本院依職權向被告中翎旅行社有
限公司函詢,亦未見覆,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不明,致本院無從據以裁定命原告補繳
裁判費。茲命原告於文到七日內,向本院陳報前揭訴之聲明請求確認之薪資債權及各
類獎金之金額,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