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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四二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
    蘇雅慧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捷利旅行社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人與被告甲○○、中翎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四二六號 原   告 捷利旅行社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甲○○、中翎旅行社有限公司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為「一、確認被告甲○○對於被告中翎旅行社 有限公司九十三年八月份之薪資債權及各類獎金債權存在。二、被告中翎旅行社有限 公司應將前項所示薪資債權之三分之一、各類獎金債權之四分之三,給付原告」,並 未載明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及各類獎金之金額為何,經本院依職權向被告中翎旅行社有 限公司函詢,亦未見覆,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不明,致本院無從據以裁定命原告補繳 裁判費。茲命原告於文到七日內,向本院陳報前揭訴之聲明請求確認之薪資債權及各 類獎金之金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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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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