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四二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四二六號 原 告 捷利旅行社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甲○○、中翎旅行社有限公司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為「一、確認被告甲○○對於被告中翎旅行社 有限公司九十三年八月份之薪資債權及各類獎金債權存在。二、被告中翎旅行社有限 公司應將前項所示薪資債權之三分之一、各類獎金債權之四分之三,給付原告」,並 未載明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及各類獎金之金額為何,經本院依職權向被告中翎旅行社有 限公司函詢,亦未見覆,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不明,致本院無從據以裁定命原告補繳 裁判費。茲命原告於文到七日內,向本院陳報前揭訴之聲明請求確認之薪資債權及各 類獎金之金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