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四二六號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蘇雅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四二六號

原告
捷利旅行社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甲○○、中翎旅行社有限公司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為「一、確認被告甲○○對於被告中翎旅行社

有限公司九十三年八月份之薪資債權及各類獎金債權存在。二、被告中翎旅行社有限

公司應將前項所示薪資債權之三分之一、各類獎金債權之四分之三,給付原告」,並

未載明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及各類獎金之金額為何,經本院依職權向被告中翎旅行社有

限公司函詢,亦未見覆,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不明,致本院無從據以裁定命原告補繳

裁判費。茲命原告於文到七日內,向本院陳報前揭訴之聲明請求確認之薪資債權及各

類獎金之金額,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法   官 蘇雅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