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四二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四二六號 原 告 捷利旅行社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甲○○、中翎旅行社有限公司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