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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四二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13 日
  • 法官
    蘇雅慧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捷利旅行社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人與被告甲○○、中翎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四二六號 原   告 捷利旅行社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甲○○、中翎旅行社有限公司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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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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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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