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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四二六號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蘇雅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四二六號

原告
捷利旅行社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甲○○、中翎旅行社有限公司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法   官 蘇雅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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