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三八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三八號
- 聲請人
- 鼎堡景觀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沅順欣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沅順欣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伍萬柒仟陸佰叁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壹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壹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院書記官 周志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