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官何悅芳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鼎堡景觀設計有限公司法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 被告沅順欣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三八號 聲 請 人 鼎堡景觀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沅順欣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沅順欣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伍萬柒仟陸佰叁拾捌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柒仟壹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陸仟壹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周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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