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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七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01 日
  • 法官
    何悅芳

  • 當事人
    甲○○久陽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七二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久陽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久陽精密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貳萬肆仟柒佰伍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周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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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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