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七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七二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久陽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久陽精密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貳萬肆仟柒佰伍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周志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