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七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七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寶山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添財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寶山生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玖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 貳仟柒佰捌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壹萬壹仟柒佰捌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