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九六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九六號
- 聲請人
- 甲○○
原告與被告乙○○、汎威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
仟零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陳家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九六號
原告與被告乙○○、汎威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
仟零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陳家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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