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九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九六號 聲 請 人 甲○○ 原告與被告乙○○、汎威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 仟零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