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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九六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林玉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九六號

聲請人
甲○○

原告與被告乙○○、汎威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

仟零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陳家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林玉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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