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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九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
    林玉心

  • 原告
    甲○○與被告乙○○、汎威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九六號 聲 請 人 甲○○ 原告與被告乙○○、汎威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 仟零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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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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