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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二○號

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二○號

聲請人
中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磐石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暨台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強制執行提高徵收數額標準,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叁

拾伍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楊富強

~B法院書記官 陳淑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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