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二五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二五號
- 原告
- 原潤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漢竑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叁萬玖仟壹佰陸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壹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壹佰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B法官 蔡廣昇
~B法院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