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00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002號
- 上訴人
- 添榮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明協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3年度訴字第1002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96,298 元〔查本院93年度訴字第1002號判決所附成果圖之D 部分面積4.8 平方公尺之價值,依本院92年度執字第46060 號卷所附鑑估報告所示為11,520元;上開成果圖其餘之A 、B 、C 部分面積合計346.27平方公尺,依上開鑑估報告所示,此部分每平方公尺之價值為1,400 元,是上開A 、B 、C 之價值為484,778 元(計算式:1400×346.27=484,778 元)。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96,29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