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0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002號上 訴 人 添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明協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3年度訴字第1002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96,298 元〔查本院93年度訴字第1002號判決所附成果圖之D 部分面積4.8 平方公尺之價值,依本院92年度執字第46060 號卷所附鑑估報告所示為11,520元;上開成果圖其餘之A 、B 、C 部分面積合計346.27平方公尺,依上開鑑估報告所示,此部分每平方公尺之價值為1,400 元,是上開A 、B 、C 之價值為484,778 元(計算式:1400×346.27=484,778 元)。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496,29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蘇雅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