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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002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鄭月霞邱泰錄蘇雅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002號

上訴人
添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明協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3年度訴字第1002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96,298 元〔查本院93年度訴字第1002號判決所附成果圖之D 部分面積4.8 平方公尺之價值,依本院92年度執字第46060 號卷所附鑑估報告所示為11,520元;上開成果圖其餘之A 、B 、C 部分面積合計346.27平方公尺,依上開鑑估報告所示,此部分每平方公尺之價值為1,400 元,是上開A 、B 、C 之價值為484,778 元(計算式:1400×346.27=484,778 元)。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96,29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蘇雅慧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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