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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0三七號

遷讓停車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甯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0三七號

上訴人
隍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上訴人
庚○○
被上訴人
壬○○
被上訴人
博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被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癸○○
被上訴人
戊○○
被上訴人
共享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子○○
被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0三七號遷讓停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叁

仟壹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林麗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甯 馨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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