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0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停車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0三七號 上 訴 人 隍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上訴人 庚○○ 被上訴人 壬○○ 被上訴人 博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被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癸○○ 被上訴人 戊○○ 被上訴人 共享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子○○ 被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0三七號遷讓停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叁 仟壹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甯 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