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一號 原 告 維也納DC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俊臣 被 告 長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鍾正光 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章第二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裁定命其 於收受送達後三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蘇姿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