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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03 日

  • 當事人
    維也納DC管理委員會長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一號 原   告 維也納DC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俊臣 被   告 長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鍾正光 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章第二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裁定命其 於收受送達後三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蘇姿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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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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