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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921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楊富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921號

原告
朝陽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尚宏
訴訟代理人
許明德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勝智律師
被告
山口金礦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麗英
訴訟代理人
莊連豪

      張賜龍律師

      郭淑萍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富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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