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9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921號原 告 朝陽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尚宏 訴訟代理人 許明德律師 鄭勝智律師 被 告 山口金礦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麗英 訴訟代理人 莊連豪 張賜龍律師 郭淑萍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富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