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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七號

返還公司印鑑章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七號

原告
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焜山
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律師
被告
穎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唐照明

~B法院書記官 李承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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