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訴字第二○七四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訴字第二○七四號
- 原告
- 網典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進興
- 訴訟代理人
- 楊佳璋律師
- 被告
- 益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昆輝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顧問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乃係因兩造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之顧問合約(以下簡稱系爭合約)而生之糾紛。查兩造前於締結系爭合約之時,即已在約款第十二條訂定:關於本合約所生之爭議糾紛,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而約明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系爭合約所有爭議之排他合意管轄法院,且兩造均為法人,依法本件也不存有限制合意管轄約定之效力、以保障經濟弱勢當事人之特殊考量(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但書參照)。從而,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並無管轄權,至被告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之準備程序中,單方陳明願在本院續行訴訟,也不生擬制合意管轄等效力,併予指明。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核尚合於法律所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鳳山庭~B審判長法 官 王伯文~B 法 官 郭文通~B 法 官 莊珮吟
~B 法院書記官 吳建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