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訴字第二○七四號

給付顧問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訴字第二○七四號

原告
網典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興
訴訟代理人
楊佳璋律師
被告
益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昆輝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顧問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乃係因兩造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之顧問合約(以下簡稱系爭合約)而生之糾紛。查兩造前於締結系爭合約之時,即已在約款第十二條訂定:關於本合約所生之爭議糾紛,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而約明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系爭合約所有爭議之排他合意管轄法院,且兩造均為法人,依法本件也不存有限制合意管轄約定之效力、以保障經濟弱勢當事人之特殊考量(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但書參照)。從而,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並無管轄權,至被告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之準備程序中,單方陳明願在本院續行訴訟,也不生擬制合意管轄等效力,併予指明。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核尚合於法律所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鳳山庭~B審判長法 官 王伯文~B 法 官 郭文通~B 法 官 莊珮吟

~B 法院書記官 吳建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四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