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18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18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曜鼎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協商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6 月1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
幣玖拾萬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壹萬肆仟柒佰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