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52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525號
- 原告
- 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 法定代理人
- 林孟丹
- 訴訟代理人
- 林國忠
- 訴訟代理人
- 黃志成
- 被告
- 中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福能
- 被告
- 辛○○
戊○○
甲○○
乙○○
丁○○
丙○○
己○○
庚○○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又原告應就蘇福能抗辯其登記為被告中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係遭冒名登記一節,具狀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