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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52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蘇雅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525號

原告
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孟丹
訴訟代理人
林國忠
訴訟代理人
黃志成
被告
中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福能
被告
辛○○

      戊○○

      甲○○

      乙○○

      丁○○

      丙○○

      己○○

      庚○○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又原告應就蘇福能抗辯其登記為被告中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係遭冒名登記一節,具狀陳述意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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