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六○號 原 告 大自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 律師 被 告 高輝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 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五 日 ? ~B法 官 曾淑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