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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大自然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高輝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六○號 原   告 大自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 律師 被   告 高輝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 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五   日 ? ~B法   官 曾淑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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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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