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三號

給付運送費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三號

原告
和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原告
榮發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戊○○○○○○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庚○○○
原告
乙○○○○○○
原告
辛○○○○○○
原告
丁○○○○○○
被告
林園鄉公益基金孳息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壬○○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送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

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林惠玉即日順液化『媒』氣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惠玉即日順液化『煤』氣行」。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末應加載「暨均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鳳山庭~B審判長法 官 王伯文~B 法 官 藍家慶~B 法 官 莊珮吟

~B法院書記官 王世雄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