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四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四七號 原 告 加值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新海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起訴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一項但書第六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經被告聲明異議 而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尚應補繳裁判費二萬三千零六十七元,經本 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 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