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四七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四七號
- 原告
- 加值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新海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起訴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一項但書第六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經被告聲明異議而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尚應補繳裁判費二萬三千零六十七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 秦慧君
~B法院書記官 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