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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一五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黃宏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一五號

被告
英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隆成米粉工廠有限公司因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一五號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捌萬伍仟零叁拾肆元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玖仟伍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院書記官 林麗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三   日

                     法   官 黃宏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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