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九七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九七號
- 原告
-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民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陳巧真
- 送達代收人
- 詹敏宗
- 被告
- 吉銘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甲○○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章第二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鳳山庭~B法官 莊珮吟
~B法院書記官 王世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