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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沈建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炳彰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麗珠律師
複代理人
丁○○
被告
儷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複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複代理人
廖虹羚律師
被告
千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蔡信泰律師
複代理人
呂郁斌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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