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93號上 訴 人 胡陳秀葉即和通企業社 被上訴人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因93年度重訴字第193 號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32,929,0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01,78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李昭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余幼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