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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1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林玉心楊淑珍王奕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217號

原告
芳鑫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丁○○
複代理人
丙○○
被告
捷立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台灣班總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共同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百德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乙○○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評定程序行政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6年3 月23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事件經經濟部決定訴願駁回後,復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業已終結,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39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2392號裁定在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玉心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王奕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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