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1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217號
- 原告
- 芳鑫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江東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秋絹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複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捷立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台灣班總企業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告
- 百德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乙○○
-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水聰律師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評定程序行政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6年3 月23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事件經經濟部決定訴願駁回後,復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業已終結,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39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2392號裁定在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