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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1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高金枝林紀元甯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217號

原告
芳鑫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捷立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台灣班總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之2
兼以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百德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之1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駱怡雯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高金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甯 馨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妙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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