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劉福得、王博明
- 原告堃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永駿豐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二號 原 告 堃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福得 送達代收人 頌進企業公司 被 告 永駿豐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博明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章第二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 民事鳳山庭 ~B法 官 莊珮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世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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