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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
    劉福得、王博明

  • 原告
    堃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永駿豐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二號 原   告 堃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福得 送達代收人 頌進企業公司 被   告 永駿豐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博明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章第二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 民事鳳山庭 ~B法   官 莊珮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世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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