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30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30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唐弘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高雄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九十五
年二月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
不動產價值計算,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零肆萬陸仟陸佰參拾元
(計算式:3,409,571 +8,637,059 =12,046,630),有中國不
動產鑑估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鑑估報告書可稽(附於本院九十一年
度執字第三六九三七號拍賣抵押物執行卷)。是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壹拾柒萬柒仟零陸拾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魏式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