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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306號

確認所有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魏式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30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唐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九十五

年二月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

不動產價值計算,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零肆萬陸仟陸佰參拾元

(計算式:3,409,571 +8,637,059 =12,046,630),有中國不

動產鑑估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鑑估報告書可稽(附於本院九十一年

度執字第三六九三七號拍賣抵押物執行卷)。是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壹拾柒萬柒仟零陸拾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魏式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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