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36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366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大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己○○ 61歲民
- 被告
- 庚○○ 49歲民
- 被告
- 甲○○ 48歲民
- 被告
- 戊○○ 55歲民
- 被告
- 丁○○ 39歲民
- 被告
- 丙○○ 38歲民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旻沂律師
吳艾黎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兩造應於文到3 日內,前來本院閱卷,並就本件債務擔保物拍賣取償情形、原告得請求之金額,具狀表示意見。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