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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486號

確認拍賣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李昭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486號

上訴人
金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協勝發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3年度重訴字第486 號確認拍賣無效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37,952,0

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19,6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李昭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余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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