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四九二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四九二號
- 原告
-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誠善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 被告
- 甲○○
- 右 一 人
- 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
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二頁末一行及第六頁第七行關於「各為三百五十萬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各為三百七十五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