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526號

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李昭彥洪榮家毛妍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526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偉成冷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上訴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 月18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229,200 元,逾期不繳納者,即駁回其上訴。次查,此項裁定業於97年1 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堪予認定。據上,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毛妍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