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5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578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清源律師 許芳瑞律師 複代理人 許智淵律師 被 告 久陽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郁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二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