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七二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七二號

原告
台証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新一
被告
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高雄
法定代理人
鍾正元 住同右
送達代
住台北市中山區○○○路○段九六號八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三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二月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唐照明

~B法院書記官 李承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