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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13 日

  • 原告
    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五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 催字第二四四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二四四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楊富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淑女 附表: ~F0 ~T32 ┌─────────────────────────────────────────────────────────────┐ │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五號│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 │1│鴻威實業有限公司│泛亞銀行苓雅分│五五五二六─五  │壹拾貳萬零壹佰零│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PB三二九六九七│  │ │ │ 楊羅桂英   │行      │         │伍元      │           │八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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