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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五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五號

聲請人
甲○○
送達代收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
催字第二四四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二四四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楊富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淑女
附表:
~F0
~T32
┌─────────────────────────────────────────────────────────────┐
│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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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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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鴻威實業有限公司│泛亞銀行苓雅分│五五五二六─五  │壹拾貳萬零壹佰零│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PB三二九六九七│  │
│ │ 楊羅桂英   │行      │         │伍元      │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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