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九○號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 催字第二七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七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 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蘇姿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歐文政 ~F0 ~T32 ┌─────────────────────────────────────────────────────────────┐ │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0九0號 │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 │1│珊富產業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000000000│壹萬捌仟元 │九十三年一月五日 │AR0二三四一八│ │ │ │孫金山 │行苓雅分行 │七─一 │ │ │六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