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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一六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一六號

聲請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
催字第一一六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一一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郭慧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董明惠
~F0
~T32
┌─────────────────────────────────────────────────────────────┐
│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一六號│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
│1│駿勝企業社陳盈豪│復華商業銀行三│一二一0─七0  │壹萬元     │九十三年二月十日   │AC五一二六0八│  │
│ │        │民分行    │         │        │           │四       │  │
├─┼────────┼───────┼─────────┼────────┼───────────┼────────┼──┤
│2│駿勝企業社陳盈豪│復華商業銀行三│一二一0─七0  │壹萬元     │九十三年一月十日   │AC五一二六0八│  │
│ │        │民分行    │         │        │           │三       │  │
├─┼────────┼───────┼─────────┼────────┼───────────┼────────┼──┤
│3│彰釭工業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二四五八─五   │壹萬元     │九十三年六月十日   │AY一一六八四八│  │
│ │        │行岡山分行  │         │        │           │五       │  │
├─┼────────┼───────┼─────────┼────────┼───────────┼────────┼──┤
│4│駿勝企業社陳盈豪│復華商業銀行三│一二一0─七0  │壹萬元     │九十三年三月十日   │AC五一二六0八│  │
│ │        │民分行    │         │        │           │五       │  │
├─┼────────┼───────┼─────────┼────────┼───────────┼────────┼──┤
│5│吳志票     │板信商業銀行高│000000000│壹萬元     │九十三年一月十日   │OM0二一三三九│  │
│ │        │新莊分行   │         │        │           │四       │  │
├─┼────────┼───────┼─────────┼────────┼───────────┼────────┼──┤
│6│吳志票     │板信商業銀行高│000000000│壹萬元     │九十三年二月十日   │OM0二一三三九│  │
│ │        │新莊分行   │         │        │           │五       │  │
├─┼────────┼───────┼─────────┼────────┼───────────┼────────┼──┤
│7│吳志票     │板信商業銀行高│000000000│壹萬元     │九十三年三月十日   │OM0二一三三九│  │
│ │        │新莊分行   │         │        │           │六       │  │
├─┼────────┼───────┼─────────┼────────┼───────────┼────────┼──┤
│8│吳志票     │板信商業銀行高│000000000│壹萬元     │九十三年四月十日   │OM0二一三三九│  │
│ │        │新莊分行   │         │        │           │七       │  │
├─┼────────┼───────┼─────────┼────────┼───────────┼────────┼──┤
│9│吳志票     │板信商業銀行高│000000000│壹萬元     │九十三年五月十日   │OM0二一三三九│  │
│ │        │新莊分行   │         │        │           │八       │  │
├─┼────────┼───────┼─────────┼────────┼───────────┼────────┼──┤
│0│吳志票     │板信商業銀行高│000000000│壹萬元     │九十三年六月十日   │OM0二一三三九│  │
│1│        │新莊分行   │         │        │           │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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