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二八號 聲 請 人 久鉅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 年度催字第一五六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右揭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五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 日 民事鳳山庭 ~B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鍾錦祥 ~F0 ~T32 ┌─────────────────────────────────────────────────────────────┐ │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五六號│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 │1│堅雄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銀行小港分│000000000│肆萬元 │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TA一三五八六九│ │ │ │ │行 │三一 │ │ │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