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二八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二八號
- 聲請人
- 久鉅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
年度催字第一五六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右揭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五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 日
民事鳳山庭
~B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鍾錦祥
~F0
~T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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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五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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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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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堅雄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銀行小港分│000000000│肆萬元 │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TA一三五八六九│ │
│ │ │行 │三一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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