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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二八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二八號

聲請人
久鉅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
年度催字第一五六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右揭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五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    日
                                          民事鳳山庭
~B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鍾錦祥
~F0
~T32
┌─────────────────────────────────────────────────────────────┐
│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五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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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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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堅雄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銀行小港分│000000000│肆萬元     │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TA一三五八六九│  │
│ │        │行      │三一       │        │           │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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