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七四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七四號
- 聲請人
- 時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洪漢忠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前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年
度催字第七六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七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黃 宏 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史華齡
附表:
~F0
~T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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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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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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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華泰電子股份有限│高雄銀行營業部│一二三六八六 │玖萬伍仟玖佰柒拾│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 │ABP0八0六二│ │
│ │公司 │ │ │伍元 │ │五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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