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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七四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七四號

聲請人
時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漢忠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前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年
度催字第七六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七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黃 宏 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史華齡
附表:
~F0
~T32
┌─────────────────────────────────────────────────────────────┐
│附表:                                                                        │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
│1│華泰電子股份有限│高雄銀行營業部│一二三六八六   │玖萬伍仟玖佰柒拾│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  │ABP0八0六二│  │
│ │公司      │       │         │伍元      │           │五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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