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二三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二三號
- 聲請人
- 大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郵寄途中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
九十三年催字第一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一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一 日
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林玉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家宏
附表:
~F0
~T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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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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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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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暐精密工業股份│台灣銀行岡山分│000000000│壹萬貳仟陸佰元 │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AN0六九三九三│ │
│ │有限公司 │行 │0八三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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