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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三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
    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三一號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八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一八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謝 雨 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洪 育 祺 ~F0 ~T32 ┌─────────────────────────────────────────────────────────────┐ │附表:                                             │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 │1│芳城市餐飲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灣│0一五三六九   │壹萬壹仟貳佰伍拾│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  │NP五九八一二九│  │ │ │司       │內分行    │         │元       │           │八       │  │ ├─┼────────┼───────┼─────────┼────────┼───────────┼────────┼──┤ │2│芳城市餐飲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灣│0一五三六九   │陸仟元     │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  │NP五九八一二八│  │ │ │司       │內分行    │         │        │           │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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