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四五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四五號
- 聲請人
- 怡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
催字第二五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二五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民事庭
法 官 李代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鍾錦祥
~F0
~T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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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五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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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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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怡盛企業股份有限│高雄區中小企業│八八00六─九 │壹仟元 │九十三年一月五日 │二九六五三六 │ │
│ │公司 甲○ │銀行林園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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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怡盛企業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苓│0九0九一七 │貳仟柒佰玖拾叁元│九十三年四月八日 │0000000 │ │
│ │公司 甲○ │雅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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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盧朝全 │高雄縣梓官鄉農│四0─00二七三0│陸仟叁佰元 │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0000000 │ │
│ │ │會信用部梓官分│0 │ │ │ │ │
│ │ │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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