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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四五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李代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四五號

聲請人
怡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
催字第二五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二五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民事庭
                                  法   官 李代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鍾錦祥
~F0
~T32
┌─────────────────────────────────────────────────────────────┐
│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五三號│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
│1│怡盛企業股份有限│高雄區中小企業│八八00六─九  │壹仟元     │九十三年一月五日   │二九六五三六  │  │
│ │公司 甲○   │銀行林園分行 │         │        │           │        │  │
├─┼────────┼───────┼─────────┼────────┼───────────┼────────┼──┤
│2│怡盛企業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苓│0九0九一七   │貳仟柒佰玖拾叁元│九十三年四月八日   │0000000 │  │
│ │公司 甲○   │雅分行    │         │        │           │        │  │
├─┼────────┼───────┼─────────┼────────┼───────────┼────────┼──┤
│3│盧朝全     │高雄縣梓官鄉農│四0─00二七三0│陸仟叁佰元   │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0000000 │  │
│ │        │會信用部梓官分│0        │        │           │        │  │
│ │        │部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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