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七四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七四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一張,因不慎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
日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五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五四號公示催告在案之事實,已據本院
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九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
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唐照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承悌
~F0
~T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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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七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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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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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宇恒電子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北│000000000│壹萬捌仟玖佰元 │九十三年二月十日 │JC三一五四二九│ │
│ │ 蔣志盛 │高雄分行 │五五八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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