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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七四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七四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一張,因不慎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
日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五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五四號公示催告在案之事實,已據本院
    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九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
    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唐照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承悌
~F0
~T32
┌─────────────────────────────────────────────────────────────┐
│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七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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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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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宇恒電子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北│000000000│壹萬捌仟玖佰元 │九十三年二月十日   │JC三一五四二九│  │
│ │ 蔣志盛    │高雄分行   │五五八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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