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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八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三能螺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八四號 聲 請 人 三能螺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前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 年度催字第一八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八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 官 黃 宏 欽 附表: ~F0 ~T32 ┌─────────────────────────────────────────────────────────────┐ │附表:                                             │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 │1│三能螺栓工業股份│台灣銀行岡山分│000000000│壹拾柒萬伍仟零肆│九十三年二月一日   │AM五三00九一│  │ │ │有限公司    │行      │五三四      │拾陸元     │           │六       │  │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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