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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七四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七四號

聲請人
瑞歐廣告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慧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
催字第四一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四一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方錦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邱靜銘
~F0
~T32
┌─────────────────────────────────────────────────────────────┐
│附表:                                                                        │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
│1│麗景大酒店股份有│高雄銀行文化分│九0六六二─六  │玖萬玖仟柒佰伍拾│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 │AWP0二七二九│  │
│ │限公司     │行      │         │壹元      │           │七一      │  │
├─┼────────┼───────┼─────────┼────────┼───────────┼────────┼──┤
│2│麗尊開發股份有限│合作金庫銀行光│00000000 │柒萬捌仟陸佰叁拾│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 │QC六八五三一七│  │
│ │公司      │華分行    │         │陸元      │           │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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