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七五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七五號
- 聲請人
- 大世紀塗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張,因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六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六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F0~T32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七五號│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 │1│湧力實業股份有限│台灣銀行鳳山分│0四0六六六 │肆萬零壹佰零貳元│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AM六五五八七八│ │ │ │公司 │行 │ │ │ │四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