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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七五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蘇雅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七五號

聲請人
大世紀塗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張,因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六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六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F0~T32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蘇雅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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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七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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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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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湧力實業股份有限│台灣銀行鳳山分│0四0六六六   │肆萬零壹佰零貳元│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AM六五五八七八│  │
│ │公司      │行      │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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