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六四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六四號
- 聲請人
-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安天德百電股份有限公司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金額新台幣肆萬肆仟陸佰元,票號EA0000000號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六一號公示催告,聲請人並於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六個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六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凃光聰
│1│安天德百電股份有│中銀高加 │000000000│肆萬肆仟陸佰元 │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EA0六三三三0│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六四號│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 │ │限公司 │ │四─0 │ │ │六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