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六四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洪碩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六四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安天德百電股份有限公司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金額新台幣肆萬肆仟陸佰元,票號EA0000000號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六一號公示催告,聲請人並於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六個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六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凃光聰

│1│安天德百電股份有│中銀高加 │000000000│肆萬肆仟陸佰元 │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EA0六三三三0│ │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法 官 洪碩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六四號│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
│  │限公司          │              │四─0            │                │                      │六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