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九八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九八號
- 聲請人
- 瓊弘機械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
度催字第六一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六一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悅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周志揚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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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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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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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東方油漆廠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三│000000000│壹萬伍仟柒佰伍拾│九十三年四月五日 │JC二八三五一三│ │
│ │限公司 │民分行 │三一二 │元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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