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二八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二八號
- 聲請人
-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肆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四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
三年度催字第七五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四紙,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四紙,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五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莊珮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吳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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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二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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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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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劉江龍 │建華銀行鳳山分│000000000│壹萬元 │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 │A0000000│ │
│ │ │行 │一0五一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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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劉江龍 │建華銀行鳳山分│000000000│壹萬元 │九十三年三月二十日 │A0000000│ │
│ │ │行 │一0五一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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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寶祥企業社 │上銀鳳山分行 │六0九 │捌仟元 │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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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寶祥企業社 │上銀鳳山分行 │六0九 │捌仟元 │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 │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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