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二八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肆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四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 三年度催字第七五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四紙,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四紙,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五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莊珮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吳建德 ┌─────────────────────────────────────────────────────────────┐ │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二八號│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 │1│劉江龍 │建華銀行鳳山分│000000000│壹萬元 │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 │A0000000│ │ │ │ │行 │一0五一二 │ │ │ │ │ ├─┼────────┼───────┼─────────┼────────┼───────────┼────────┼──┤ │2│劉江龍 │建華銀行鳳山分│000000000│壹萬元 │九十三年三月二十日 │A0000000│ │ │ │ │行 │一0五一二 │ │ │ │ │ ├─┼────────┼───────┼─────────┼────────┼───────────┼────────┼──┤ │3│寶祥企業社 │上銀鳳山分行 │六0九 │捌仟元 │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A0000000│ │ ├─┼────────┼───────┼─────────┼────────┼───────────┼────────┼──┤ │4│寶祥企業社 │上銀鳳山分行 │六0九 │捌仟元 │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 │A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