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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六二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六二號

聲請人
大發油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前因被竊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
度催字第七0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0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宜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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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六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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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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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暉企業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林│000000000│貳萬玖仟肆佰肆拾│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  │0000000  │    │
│  │公司            │園分行        │三五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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