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一七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一七號
- 聲請人
- 至昱消防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張,因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六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六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李承悌
│1│人形町餐廳股份有│中興商業銀行三│000000000│玖仟元│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 │0000000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 │ │限公司 │民分行 │一二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